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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刑法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8-20 09:42:59 字号

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7题)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甲、乙、丙3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3人都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故ABC项错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甲、乙、丙3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所以不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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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钱、孙、李四人一起谋杀周某,其中两人使用木棍,第三人用拳头击打,第四人用铁管助威,周某死亡,经查周某死亡原因是头部出血。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该致命伤,所以不对死亡承担责任

B、第四人没有参与共同犯罪不承担责任

C、赵、钱、孙、李四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D、不管是哪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四人构成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A项,根据因果共犯论的观点,即使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死亡的致命伤,但该行为也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实质上推进了4人共同的杀人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物理上的因果性,该第三人应对死亡结果负责。故A项错误。B项,第四人虽然未实行杀人,但在一旁用铁管助威,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强化了另外3人的犯罪心理,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应对死亡结果负责。故B项错误。C项,四人共谋后,在共同的杀人故意支配下,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杀人行为,虽然各个共犯人所使用的杀人方法有所不同,也有共犯人仅提供帮助,但无碍于4人成立共同犯罪。故C项错误。D项,既然4人成立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将部分实行犯直接导致的死亡结果归属于每个与结果有因果性的共犯人。即使查不清楚死亡结果是哪一人造成,4人均对死亡负责。故D项正确。

3、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5年卷二7题)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片面共犯以及间接正犯。A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不当选。B项,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故B项正确,不当选。C项,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8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认定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因为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所利用的工具具有支配性,而在本案中,乙是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甲是否侵入以及何时侵入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乙都不具有支配性,无法将本案评价为如同乙本人亲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般,故乙不属于间接正犯。因此,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故C项正确,不当选。D项,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而在本题中,甲、乙存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意思联络,不符合片面共犯的概念。故D项错误,当选。

4、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二19题)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共犯关系的脱离帮助犯欲成立中止,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具体而言: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例如,明确告知退出意思,让对方意识到自己在“单打独斗”,离开现场或者切实索回自己的帮助工具。甲并没有切实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当乙构成既遂时,甲也既遂。

5、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二18题)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甲乙共同实行杀人,乙未击中任何对象,甲出现不同犯罪构成问的打击错误。对此,从主观出发,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从客观出发,甲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乙也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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