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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刑诉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1-08-20 09:43:01 字号

1、甲驾车将昏迷的乙送往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用。随后赶来的乙的家属报警称甲驾车撞倒乙。急救中,乙曾短暂清醒并告诉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医生将此话告知警察,并称从甲送乙人院时的神态看,甲应该就是肇事者。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67题)

A、甲垫付医疗费的行为与交通肇事不具有关联性

B、乙告知医生“自己系被车辆撞倒”属于直接证据

C、医生基于之前乙的陈述,告知警察乙系被车辆撞倒,属于传来证据

D、医生认为甲是肇事者的证词属于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可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据分类。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是证据三大属性,其中关联性分为经验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尽管甲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与交通肇事具有某种经验上的相关性(很多垫付医药费的人的确就是肇事者本人),但这种概率并不能作为法律上认定案情的依据,其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相关性,故A选项正确。直接证据要求该证据信息能够同时揭示行为人和犯罪事实两部分信息,B选项中乙告知医生自己被车辆撞倒并不包含行为人的信息,故仍属于间接证据,故B选项错误。并非直接来源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或复制的证据都是传来证据,故C选项正确。证人只能提供自己亲身感知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提供意见、猜测等主观性证言,但符合一般生活经验的推断性证言除外,但D选项中的内容并不能认为符合一般生活经验,仍然属于臆测,故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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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016年卷二69题)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根据《刑诉解释》第72条的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十)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一)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401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⑤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⑥自然规律或者定律。选项A,属于《刑诉解释》第72条第4项内容,属于证明对象。选项A当选。选项B,属于《刑诉解释》第72条第7项内容,属于证明对象。选项B当选。选项C,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案件事实情况才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证据材料的审查与判断被称为验证“证据事实”的过程。在选项C中,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属于“证据事实”,而非证明对象。选项C不当选。选项D,属于《高检规则》(2019版)第401条第4项情形,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选项D不当选。本题答案为AB。

3、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74题)

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

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明对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定罪事实情节和量刑事实情节。《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1)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2)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据此,A、B选项正确。该规定第36条还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当审查的影响量刑的情节包括: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等。据此,C、D选项正确。本题选ABCD。

4、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70题)

A、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证明主体

B、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

C、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明主体

D、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证明主体是指在诉讼中有权利和义务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机关和个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有检察院、被告人、自诉人等。《最高法解释》第18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所以,选项A正确。《最高法解释》第334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案件应当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故侵占案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是证明主体。所以,选项B正确。妨害公务案中就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的警察是证人,证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因而不是证明主体。所以,选项C不正确。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机关和个人属于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证明主体都是刑事诉讼主体的说法正确,故D正确。本题选ABD。

5、童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有下列几种证据,其中属于书证的有哪些?(2003年卷二63题)

A、受指派的精神病医院为其开具的精神病情况的诊断结论

B、案发现场找到的童某写的一封尚未邮寄出去的家信,通过对信上的笔迹鉴定,找到了犯罪嫌疑人重某

C、童某单位开具的关于童某一贯表现的证明

D、被害人临死之前在地上写下的一组数字,通过数字查到了童某的门房号码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A项,精神病医院受到指派,针对精神病问题作出专门的诊断结论,应当属于鉴定意见。A错误。B项,笔迹属于痕迹,痕迹属于物证。B错误。C项,一贯表现的证明属于书证。有的同学可能认为,一贯表现与童某故意杀人事实没有关联性,应当不是证据,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案件事实可以区分为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一贯表现与定罪事实无关,但却与量刑轻重有关,故,属于书证。C正确。D项,通过数字反映出的思想找到了房间号码,属于书证。D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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