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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刑法难点梳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事实认识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1-20 17:14:1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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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

对于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认定不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在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他人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客观事实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因此甲对乙承担杀人未遂的责任,对丙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二者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又比如:甲将王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去杀害王某,但乙误将赵某当成王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我们不能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就错误地认为甲也是对象错误。乙虽然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甲并不属于对象错误,甲属于打击错误或者说是方法错误。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四种处理意见。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将乙的贵重物品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贵重物品时,贵重物品从手中滑落而摔坏。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典型真题】

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

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

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中,丙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向甲开枪射击,却致乙死亡。丙的行为应为客观行为偏差,系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B项错误。 

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根据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亦即,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A项正确。 

甲、乙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被害人丙对甲进行正当防卫,却偶然地击中了另一共犯人乙,客观上起到了正当防卫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根据防卫意思不要说的观点,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C项错误。 

D项中,丙开枪射杀甲系因甲对丙的杀人行为而引起,故不管丙是否将甲打死,丙对甲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而非故意杀人罪未遂。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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