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原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总则编(下)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1-07-21 11:51:09 字号
摘要:民法总则编的内容先理解再进行背诵会事半功倍。

本文带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总则编(下),含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知识点的内容。包邮免费赠送《法考精编讲义》教辅,冲刺背诵、查漏补缺必备、人手一套>>

考证资料二维码.png

扫码领书

冲刺背诵DAY2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要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首先要先了解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为民法规范所确认,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总结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事实体系:

民事法律事实体系.png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即: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引起私法上效果为目的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将自己意欲实现某种私法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意思表示都有哪些形式?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分类        内容            
明示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告形式
默示概念: 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
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例如: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沉默
           
原则:因沉默原则上并非意思表示,故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例外
           
约定当事人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之方法 

法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 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①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⑤《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哪几类?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png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双方虚伪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所引起的效力瑕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是有效的,若被撤销→自始无效;若不被撤销→一直有效。

重大误解 :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人欺诈:

(1)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胁迫:

(1)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显失公平: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要点总结:

(1)第三人欺诈,而相对人不知道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则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受欺诈方不得请求撤销。 

(2)第三人胁迫,相对人不论知道还是不知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是可撤销的。受胁迫方有撤销权。(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其结果是不一样的。

(3)撤销权必须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 。

(4)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损害赔偿(过错责任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代理权欠缺: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最终得以确定的途径:①权利人行使追认权②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效力待定,若被追认→自始有效;若被拒绝追认或被撤销→自始无效。

二、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属于几乎必考点,很重要。广义的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判断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2)没有代理权:

A、没有代理权;B、超越代理权;C、代理权终止后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 

(2)没有代理权;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合同效力效力待定有效
法律后果本人追认本人承担,本人不追认行为人承担被代理人承担,承担责后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三、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长诉讼

时效期间

①原则: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例外:10年。自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普通短期

时效期间

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换言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力之日起计算

特殊短期

时效期间

①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②5年。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热点推荐:

233网校法考火热招生:名师带你直击考点、稳拿关键分、主客观全面提升!点击前往>>

加法考学霸君ks233wx19好友领《2020年法考真题答案》、包邮送《法考精编讲义》教辅、享一对一报考答疑。

历年真题进备考群

法考历年真题.jpg

微信群.png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