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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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是“贩卖”,既遂标准是将毒品卖出。本选项中行为人仅实施了订购即购买行为,还未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罪预备。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收受,既遂标准是收受到财物,不记名、不挂失的现金支票的性质与财物性质相同,应为受贿罪既遂。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项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行贿罪的实行行为是给与财物,既遂标准是财物给与完成,本选项应为行贿罪既遂。 D项:说法正确,当选。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实施骗人行为,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控制说),本选项行为人尚未取得财物,是诈骗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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