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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经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卷二模拟题 2020-09-30 00:00:00 字号

1.某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近四年来,因受市场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间又长期不和,公司经营管理几近瘫痪。股东张某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可同时提起清算公司的诉讼

B.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C.可将其他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D.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本题考查公司的解散。 A选项,《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和2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公司法解释(二)》第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法院就解散公司诉讼作出判决,不仅对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且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拘束力。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2.甲、乙、丙、丁、戊五人是昌盛有限公司股东,其中甲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2%;丙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17%,但丙与好友赵某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好友赵某实际出资,享受投资收益;丁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30%;戊持有公司股权比例为50%,且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丙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C.赵某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D. 丁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股东的知情权。考点解析:本题考查股东知情权与代持股协议的效力,暗中考查了章程无效情形。 A选项错误,股东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可以被随便剥夺,该公司以章程限制查阅账簿的规定因违反了法律而无效,所以甲乙的知情权的都不应该受限制,都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顺带说一下,不论民法还是商法,不论是约定还是合同还是决议还是章程,违反法律的内容当然无效。 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首先要了解代持股协议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基于代持股协议享有收益权,其他的股东权利都是名义股东来享有的,所以丙可以查阅账簿而赵某不行。 D选项错误,牢记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法条依据: 《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并不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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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

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

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

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管理参与权。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A、D选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故D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持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3.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本题考查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70%,为零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将零盛公司的资产用于投资项目,造成零盛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损害的,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丙公司有权“揭开公司的面纱”,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

4.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

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

C.李某、王某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担50%的责任

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本题考查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设立中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发起人结为特殊目的共同体应当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有关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对发起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本题中,李某和王某磋商设立物流公司,属于物流公司的发起人。李某为设立物流公司需要而与通大公司签订购买合同所负150万元车款债务属于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A选项正确,当选;B、C、D选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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