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商经法》

来源:卷二模拟题 2020-09-28 00:00:00 字号

1.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海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 70%、25%、5%。自201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乙可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C.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在不影响公司经营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D.若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乙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本题考查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A选项,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属于法定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理由。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必须提供担保,并且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其他股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故D选项正确,当选。

2.某市房地产主管部门领导王大伟退休后,与其友张三、李四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王大伟不想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在未告知其弟王小伟的情况下,直接持王小伟的身份证等证件,将王小伟登记为公司股东。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股东应是王大伟

B.公司股东应是王小伟

C.王大伟和王小伟均为公司股东

D.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王小伟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冒名股东与被冒名股东。本题考查冒名股东。 A、B、C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被冒用名义股东不承担股东责任,不是公司股东。本题中给出的信息是“王大伟在其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因此,公司的股东仍为王大伟。故A选项正确,当选;B、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公司中的股东以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不能再单独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针对本题,首先,王小伟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即便王小伟是公司的股东,也不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法考必备:法考刷题APP下载】【点击加QQ群:860440252】【免费下载精品资料】更多答疑可加微信ks233wx19法考学霸君好友。

3.泰昌有限公司共有6个股东,公司成立两年后,决定增加注册资本5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股东会关于新增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B.股东认缴的新增出资额可分期缴纳

C.股东有权要求按照认缴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

D.一股东未履行其新增注册资本出资义务时,公司董事长须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公司增资、减资,股东出资瑕疵—增资时的出资瑕疵。本题考查增资。 A选项,《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公司新增资本,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公司法》第17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有限公司在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股东有权按照实缴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来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题干中并未提到公司董事长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情形,要求公司董事长承担连带责任,欠缺正当理由。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4.华昌有限公司有8个股东,麻某为董事长。2013年5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变更为股份公司,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华昌股份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股东会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B.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应在股份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C.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当然由麻某担任

D.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可继续使用“华昌”字号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司类型变更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本题考查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的董事。 A选项,《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据此,华昌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昌股份公司,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非全体股东通过。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 B选项,《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修《公司法》废除了认缴股份期限的限制。因此,B选项错误,不选。 C选项,《公司法》第109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华昌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昌股份公司后,公司股东可以重新选举董事,董事长也可以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产生。因此,C选项错误,不选。 D选项,企业变更组织形式不影响企业的各项权益,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当然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字号。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

5.关于股东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股东资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C.非法人组织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D.外国自然人不能成为我国公司的股东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股东的概述,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证明。本题考查股东资格。 关于什么样的人可以作股东,《公司法》并无规定,依照民商法的一般原理,普通的民事主体都能成为股东。这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股东。 A选项,民事主体只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可成为股东,行为能力影响权利取得的方式,但不影响权利的享有,所以不要求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此,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的《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股东问题的答复》明确肯定未成年人可以成为股东,上市公司中常见的“娃娃股东”也是证明。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我国法律和理论界承认非法人组织的主体资格地位,故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类的非法人组织都可成为股东,媒体经常报道的有限合伙收购上市公司的例子可以说明。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我国法律并无禁止外国自然人成为股东的规定。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法考[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在线机考刷题,点击前往!

2020年法考:锁定考试核心考点,一站式拔高提分!点击免费试听名师课程>>

新闻相关推荐.png

  • 包邮赠送《法考精编讲义》
  • 2020年法考官方统一教材对比解读
  • 法考报名照片制作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