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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之民法(5月11日)

来源:233网校 2020-05-11 09:11:4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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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模拟题一

甲、乙夫妻二人各投资35万元盖了一栋二层的楼房,楼房盖好后登记在甲一个人的名下,后两人离婚,两人约定甲住在一楼,乙住在二楼。该楼房临近高速,甲乙二人的汽车经过邻居丙家的停车场上高速比较便宜,于是甲、乙二人分别与邻居丙签订了为期10年的通行地役权合同,但未办理地役权登记。一年后,甲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了丁。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乙自楼房竣工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B.甲、乙自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取得该楼房的所有权

C.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

D.丁享有在丙的土地上通行的地役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甲、乙合法建造房屋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故A项正确,B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甲、乙建造的房屋本来属于共同共有,离婚后分割财产,则属于按份共有,现登记在甲一个人名下,发生了登记错误,权利人乙有权申请更正登记。故C项正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需役地部分转让的,不影响地役权的存在。”甲将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丁后,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受让人丁享有通行地役权。故D项正确。因此,B项错误,当选;ACD项正确,不当选。

法考民法模拟题二

6月6日,甲与乙达成合意,将自己的电脑以1000元卖给乙,乙当天就付清价款。但由于甲还有论文尚未完成还需用电脑一周,约定一周后交付电脑。乙于周末(6月12日)去搬电脑时,甲对乙说:“这样吧,即日起电脑已经是你的了,现在我还得急用电脑,你就把电脑租给我用一段时间吧,租金好说。”乙碍于情面就答应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6日转移于乙

B.电脑的所有权于6月12日转移于乙

C.电脑由于未交付所有权始终还归甲

D.电脑所有权只有在乙把电脑搬走时才转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占有改定。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6月6日,双方达成买卖合同,但电脑并未交付,乙此时未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约定一周后交付电脑即6月12日时完成交付,甲与乙于6月12日达成两个合意,第一个合意是乙6月12日取得电脑所有权,第二个合意是甲乙成立借用合同,基于借用合同,乙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故电脑的所有权自甲乙达成占有改定的约定之日起,即自6月12日起转移于乙。因此,B选项正确,当选;ACD选项错误,不当选。应注意的是,6月6日双方达成买卖合同,但电脑并未交付,也并未约定借用,也即未具备占有改定所需要的两个约定,不构成占有改定,6月12日才构成占有改定。

法考民法模拟题三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物权变动的原因。 A选项,首先丙与甲、乙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房屋归甲、乙共有,约定有效,但是,此行为只意味着负担行为的完成,达成协议后,丙负有向甲、乙过户的义务,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后来,丙没有履行协议,应当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故A项错误,不选。 B选项,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履行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依然归丙享有。此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条之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所指情形是,当事人对于物的权属有争议时,法院判决归属于一方的,如果是不动产,可依据法院判决直接获得所有权。当然,如果要处分该不动产,应当首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本题中房屋权属并不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不是直接确定争议房屋的权属,而是判决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即去办理过户登记,在过户登记之前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丙,故B项错误,不选。 C选项,既然丙一直没有过户,则其依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丙死亡后,丁作为其唯一继承人享有财产继承权。《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故丁可以直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物权法》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丁作为继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不需要登记,但是,要处分该房屋的,必须先行办理登记。由于丁并未先行将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其赠与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外,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尽管对于赠与合同做了公证,但这只是意味着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该赠与合同,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时,所有权人依然是丁,故D项错误,不选。

法考民法模拟题四

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更正登记、善意取得。本题中,《协议》的内容本身是明确的,就是房屋代购协议,不是借款购房关系,故C项错误。根据甲乙之间房屋代购协议的内容,甲有权请求乙进行过户登记,如乙不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故B项错误。因为此房屋是通过买卖的法律行为获得,买卖之法律行为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甲乙之间的协议只有债权的效力。现在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尽管甲乙之间有代购房屋的协议,但对于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乙此时若将房屋出卖,应当认定为是有权处分。丙的取得应当是继受取得,故D项错误。《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据此,如果甲要完成更正登记,需要经过书面记载的登记权利人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在没有经过名义登记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甲是不能实现更正登记的,故A项正确。

法考民法模拟题五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不动产预告登记、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公司虽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由于乙公司已申请办理了房屋的预告登记且未同意设立抵押权,故该抵押权设立无效。另外,《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本题中甲公司为银行所设立的抵押权虽然因预告登记而无效,但这并不影响甲与银行之间抵押合同的有效性,该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即有效。故C选项正确,当选;AB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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