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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来源:证监会 2020-03-06 09:57:16 字号

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20年03月03日,证监会就新《证券法》涉及取消、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见附件)。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新《证券法》取消的证券公司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项目取消或调整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按照附件中确定的方式执行。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取消,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具体以发布的相关规则为准。

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具体方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执行。

四、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中国证监会将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方式和衔接措施
1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完成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备案情况说明,包括营业场所基本情况、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含从业经历)、制度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及授权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文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六)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证券公司收购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购协议、最近3年合规运行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说明,收购分支机构客户处理、员工安置、系统衔接等方面的说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
证券公司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分支机构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并自完成上述工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并抄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一)备案情况说明;(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关于处理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结清证券业务并终止经营活动情况的说明;(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的公告证明;(五)合规总监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职,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符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相关规定的,为其颁(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2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证券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情况说明;(二)公司决定文件及相关决议;(三)相关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五)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说明。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任职情况登记表,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最近3年个人诚信情况说明,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董事、监事还需提交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高级管理人员还需提交符合证券从业条件的证明文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类人员还需提交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资质测试合格证明、最近3年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职,发现相关人员不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更换。

3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通过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0号)第十条规定的第二至九项文件。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应当依法审慎履职,发现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不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4
保荐机构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纳入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
5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纳入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
6

原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调整后的项目名称: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合并、分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审批的情形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涉及变更主要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依法不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自相关确权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提交《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16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规定的基本类文件、主体资格类、专项类文件。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应当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包含章程条款变更原因、内容及新旧对照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议案。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条款,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的,还应当提交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涉及设立非证券业务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同时抄报子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涉及跨辖区迁址的,证券公司应当同时抄报迁入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通过子公司增加或减少业务范围,应当依法向中国证监会报批。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审慎履职,发现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相关事项不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和《实施规定》相关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督促证券公司在监管系统中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申请换领许可证(如涉及)

本文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0637/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04_3714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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