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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相关人员资质管理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0-01-15 10:57:45 字号

2019年4月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相关人员资质管理的通知》(中基协字〔2019〕208号)。全文如下:

各证券公司:

为落实《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指引》)要求,推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就证券公司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相关人员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与注册

证券公司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对标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根据《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7〕100号)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认可的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该两个科目已停止组织考试)。其中,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的,可由所在任职机构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向协会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019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计划安排可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栏目考试平台查阅《关于发布2019年度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计划的通知》,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准考证打印时间和考试地点以当期考试公告为准。

二、关于基金经理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员应对标公募基金经理的注册管理要求。根据《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规定,基金经理注册登记及法律知识考试安排如下:

(一)基金经理任职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研究分析或证券交易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且最近1年在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工作;

3、最近2年内没有变换任职单位2次以上(含2次);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6、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材料和流程

基金经理的注册、变更及注销材料均采用电子化方式,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http://person.amac.org.cn/)进行报送,具体要求可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栏目资格平台查阅《关于重新发布和实施<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2〕7号)和《关于基金经理及高管注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91号),基金经理注册材料要求如下:

1、基金经理注册申请报告,报告中列明拟管理基金名称,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2、基金经理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需加盖公司公章;

3、最近3年任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包括在单位工作的期限、工作的具体职责内容和工作表现,必须明确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需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对拟聘任基金经理的考察意见,需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5、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照片正反面、只要求最高学历学位证明);

6、拟聘任基金经理的相关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中列明拟管理基金名称,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7、近1年参加合规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情况说明,要求公司列明最近1年所参加培训的时间、小时数、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包括公司本身),加盖公司公章;

8、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执业态度的个人承诺,需要亲笔书写并签名。

对于具有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其投资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基金经理注册;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其投资主办人员应通过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为符合基金经理注册条件的投资主办人员预约考试,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提交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预约材料时,需提供所管理产品的类型,包括股票及指数、固定收益及货币、QDII、FOF等四类。预约法律知识考试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拟任基金经理申请预约考试函;

2、《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证券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合规负责人、负责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经理、公募基金业务部门的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当按照《关于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任免信息报送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6〕10号)要求,通过协会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以下简称高管资质测试),并在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基金管理公司核准设立,正式开业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合规负责人还应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对于2020年底过渡期结束后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且旗下仍有大集合产品存续的证券公司,其合规负责人、分管大集合业务的副总经理、大集合业务部门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当在2020年底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通过高管资质测试。

协会高管资质测试于每周二进行,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于每周四进行,为满足证券公司相关人员考试的需要,协会将视情况增加考试频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更多内容请进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看,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5817/businessservices_2025/managementofemployees/qualificationmanagement/zggl_ryglzd/201904/t20190408_4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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