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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注会《税法》第十三章预习考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23-02-22 00:01:4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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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1、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地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2、举报中心接收实名检举,应当准确登记实名检举人信息。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

3、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后,应当各自分类转交相关部门。

4、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来访检举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检举接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6、接收来访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实名检举的,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检举的,应当记录在案。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接收电话、来访检举,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录像。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7、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检举接待场所应当与办公区域适当分开,使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对接待场所全覆盖并正常运行。

8、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9、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上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

10、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二、检举事项的处理

1、应该分级分类处理;

2、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3、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4、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三、检举事项的管理

1、举报中心应当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已受理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2、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3、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可以销毁。

4、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专门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5、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6、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四、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1、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2、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将检举事项督办、交办、提交或者转交的,应当告知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建议检举人补充资料。

3、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4、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

5、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五、权利保护

1、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2、税务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査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2)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3)调査核实情况和立案检查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中涉及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5、检举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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