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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来源: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3月30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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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未债务人财产。

3、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4、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5、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属于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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