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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要约收购

来源: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3月12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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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多年的案例分析题都有考查,全面掌握)

1、提示性公告

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2、要约公告和竞争要约

(1)收购人自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起60日内,未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应当在期满后次一个工作日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

(2)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不过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3)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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