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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来源: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3月10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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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和程序(2019新增内容)

(1)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程序

①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③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

④交易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⑤中国证监会受到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

⑦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⑧交易所因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在此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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