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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来源: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2月22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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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注意】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2、合同的变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1、概括移转有意定的概括移转和法定的概括移转两种情形。

2、意定的概括移转: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3、法定的概括移转: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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