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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终止(二)
二、抵销
(一)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须双方的债务须届清偿期;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注意】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销。
三、提存
1、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失,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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