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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代理制度

来源: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2月15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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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代理制度

一、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统一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在民事法律行为类型上应当定性为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对意思表示的追认与否。

二、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2、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

3、无权代理的情形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三、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2、要成立表见代理,应当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的要件,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所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且相对人的不知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存在客观事由,并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成立表见代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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