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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12)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24日 字号
摘要:233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2017高效学习计划 锁定新教材90%机考原题

1. 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解释】职工工资等形成的债权免予申报。

(2)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4)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 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受托人的申报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票据付款人的申报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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