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2)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3
考点一、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1.单方(担保遗嘱)和多方(赠与);2.有偿与无偿;3.要式与不要式4.主与从12年
考点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5、14、13年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纯获益有效。2)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受欺诈:3)单方法律行为,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
4.受胁迫:3)单方民事行为,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1)没有可变更可撤销;
5.乘人之危:2)单方民事行为,无效。1)可变更可撤销;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考点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一年)15年
(一)种类: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上述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无效行为 |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 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 |
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 | 法院被动干预 |
法律否定自始无效 | 撤销权人有“选择权” |
(二)撤销权:通过“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发生效力。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考点四、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2年
条件的特征 | 1)将来发生;2)不确定;3)约定;4)合法。 |
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1)条件与行为相违背(如法定抵销、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2)违背公德(如结婚、离婚行为) |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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