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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7日 字号
摘要:233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2017注册会计精讲班锁定新教材新考点

【知识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满足了“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要件,合同生效: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相关链接】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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