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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4日 字号
摘要:233网校为广大考生提供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解除,2017注册会计优质课程+精炼习题助你轻松过关

【知识点】合同的解除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在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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