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来源:233网校 2017年3月21日 字号
摘要:2017年注册会计师网上报名入口4月5日起开通。 2017年注册会计考试科目最佳搭配方案 >>

  【知识点】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1.在公司内部

  (1)全面履行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而非董事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权人

  (1)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历年真题:注会考试《经济法》历年真题汇编

  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备考新手必读

  真题:注册会计师考试历年真题汇编


扫一扫,学习更方便,海量试题在线做!

  • 题库免费领
  • 2021注册会计师预习计划表
  • 注会答题闯关赢奖品
  • 2021年注册会计师30天学习打卡
  • 2021注册会计师新人学习礼包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考试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