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第三节合伙企业法为新增,考纲要求掌握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的限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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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主体适格性限制
为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另外,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财产也不宜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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