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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新增考点:法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233网校 2018-10-05 08:00:00 字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纲要求了解法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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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所谓法的概念,是指人们对“法”这一事物或现象的本质所作的归纳和总结,是对“法”的本质所进行的描述和阐释。

结合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目前对法的概念较为普遍的理解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具体规则或标准,对人们的具体行为起着约束及指导作用。从法的表现形态上看,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确定了规则及标准,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的规范性体现在:

(1)规定了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人们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

(2)规定了人们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3)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体现了人们在违反法定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

法的规范性是法的基本特征,正是基于法的规范性,使法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及强制的作用,这既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成果的重要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与权威;而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虽然对人们的行为及相互之间关系也有一定指引与规范作用,但都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法的两种创制方式。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按上述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人们生活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或之前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赋予其普遍适用的效力,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按上述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被称为“不成文法”,比较典型的是“习惯法”和“判例法”。法具有国家意志性的另一表现是,它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最高的权威性。法的统一性,体现在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该体系中各项具体的法律规范在根本原则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各项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以权利义务来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影响人们的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而调节社会关系的。从本质上说,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得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及相应职责。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所有社会规范均依靠一定的力量来保障实施,具有某种强制性。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强迫人们遵守。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法律体系得以贯穿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这也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障法得以实施,这种强制力的实施也应符合一定的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国家强制力在何种情况下,由何种机关以何种方式加以运用,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并且,国家的强制力是保障法得以实施的最后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在现实生活中,法的实施还需要社会舆论、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力量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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