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白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口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白公告之口起四十五口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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