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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证券从业考试采用新证券法,证券交易规定有哪些变化

2020-06-05 08: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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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应该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名词了,2019年的证券法大修到今年3月新证券法开始实施,科创板、创业板分别开始实行注册制。笔者近期在研究新证券法时发现,因为注册制的推行,我们证券法里关于证券交易的规定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二、证券上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应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规定签订上市协议应公告的内容。

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报送的文件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总结:符合交易所条件即可上市

第五十五条,规定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规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规定暂停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规定终止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

上市交易的证券,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总结触发条件的直接退市

三、禁止的交易行为

修订前

修订后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修订前

修订后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⑧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四、上市公司的收购

修订前

修订后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上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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