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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考点精讲: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5-03-02 09:54:00 字号

第九章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
本章测试】【考点精讲

  一、涉及证券投资咨询的法律法规
  (一)《证券法》有关内容
  1999年《证券法》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业务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作了更加明确的表述,其中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20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的主体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在内的一切机构与个人。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内容
  从有关法律法规出台的顺序来看,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的行政监管起于l997年。当年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作了定义,并对市场准入、人员管理、基本要求等作了法规上的界定。该办法明确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审批制度和年检制度,并对从业条件和要求、行为规范、业务管理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中,第20条及第22条分别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做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两个规定是适应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探索实践,针对两类基本业务形式确立的制度规范。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配套发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两项自律性文件。
  (一)《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1.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机构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问的利益冲突。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9)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1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要求
  (1)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2)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①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②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③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4.证券研究报告格式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证券研究报告”字样,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
  务资格的说明,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的隔离墙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2)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4)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对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情形进行合规审查和监控。
  6.违规处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1.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1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1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1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1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1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1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1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1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1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曰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19)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②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③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④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2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2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2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3)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24)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3.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的要求
  (1)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5)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6)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8)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9)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规处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规定和自律管理要求
  (一)《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
  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非一项完全新立的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法规文件,而是以往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申,以及在资格原则、诚信原则、回避原则、披露(备案)原则、防火墙(隔离)原则、惩处原则六大基本原则基础上的具体措施的明细。《通知》的特点是保障权益与规范业务相结合,设置了对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咨询人员、媒体的三重保护机制,其核心内容是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其规范方式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其中,诚信原则、隔离制度和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场合。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相关内容
  2003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用专门的章节规定了研究咨询业务内部控制(第五节),以重点防范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无资格执业、违规执业以及利益冲突等风险为目标,提出建立证券公司研究咨询业务的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
  因此,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以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为主,其中隔离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
  《指引》第79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建立健全研究咨询部门与投资银行、自营等部门之间的隔离墙制度;对跨隔离墙的人员、业务应有完整记录,并采取静默期等措施;对跨越隔离墙的业务、人员应实行重点监控。
  (三)《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相关内容
  信息隔离墙制度是证券公司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健全该项制度是证券公司实现有效内部控制的保障,也是业务发展中赢得客户和公众信任的基础。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制度,提高防范内幕交易和管理利益冲突的能力,树立证券行业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行业起草了《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2011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指引》对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重视,通过制度设计,指导证券公司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进行审查。二是严格禁止有关人员接触证券研究报告或对报告施加影响。除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或者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有关章节进行事实核实的,公司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接触报告或者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证券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前不应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报告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三是从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方面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不应与投资银行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四是对与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限制,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发布与其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指引》还在第26条与第28条对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的有关细节作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等进行审查。除下列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应允许任何人在报告发布前接触报告或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公司内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为核实事实而仅接触报告草稿有关章节内容的。
  证券公司不应允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部门对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展联合调研、互相委托调研。

  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职业规范
  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应遵守十六字原则: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
  独立诚信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证券分析师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谨慎客观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证券分析师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勤勉尽职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执业者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作出了特定禁止行为,包括: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000年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制定了《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对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标准和行为方式进行了细化,建立了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的原则和纪律。2005年,政府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对证券投资咨询行业以及证券投资分析师的行为作了更加严格的规范和管理,并出台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制度,包括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修订《中国证券分析师执业道德准则》并更名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2005年9月出台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结合我国证券分析师发展的现实状况,对2000年《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并对很多原则性的规定进行了细化。2011年1月,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正式划分为两类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人员后,有关部门将分别制定两类人员的职业道德准则。在此之前,原使用于证券分析师的职业道德准则对投资顾问应同样具有执业约束力。
  例9-3(2012年3月真题-判断题)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中的谨慎客观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责
  【参考答案】×
  【解析】 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中的谨慎客观原则,是指证券分析师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谨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

  五、各国投资联合会及其《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
  1998年,各国投资联合会国际协议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InvestmentAssoeiations,ICIA)通过了《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这是一个具指导性质的协议,没有强制性约束,可以作为各分析师协会在重新认识自己的职业行为伦理时参考。
  《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要求证券分析师应当认清自身职业的责任以及目标,通过自身的具体行为,推动证券分析师行为标准向更高方向发展。制定此标准的目的是增强全世界范围内投资分析师的可信任度。由于各国在文化、语言、信仰、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这个标准只是为投资分析师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以及可接受的行为规范,各国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更加详细的道德行为要求。ICIA制定的这个行为标准近年来逐步被很多国家接受和采纳。
  (一)投资分析师总要求
  《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从总体上对投资分析师提出了三大基本要求:
  1.诚实、正直、公平。
  2.以谨慎认真的态度,从道德标准出发进行各种行为,包括对待公众、自己的客户、潜在的客户、雇主、雇员以及其他投资分析师等。
  3.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掌握和应用所有本职业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包括《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以及本国或地区的准则。
  (二)投资分析师道德规范三大原则
  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原则,是指投资分析师应该在进行投资推
  荐、原先的投资建议更改、进行投资行为三种情况下,对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方面负有持续责任。
  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是指投资分析师在进行投资推荐或采取投资行为时,应该用合理的谨慎以及判断力来达到和维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信托责任原则是指在处理与客户关系时,投资分析师应该合理谨慎地决定他们的信托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承担这些责任。
  (三)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1.在作出投资建议和操作时,应注意适宜性。投资分析师在作出投资建议前应当对客户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进行合理调查,并在必要时更新这些信息。在对客户作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操作时,应当针对客户的需求和客户的情况、投资品种的基本特征以及投资组合的基本特征,考虑这个投资建议对客户的正确性和适宜性。
  2.合理的分析和表述。第一,投资分析师所作的投资推荐或操作要有合理的基础,要有合理的研究和调查作为依据;第二,在投资推荐或操作后要保留相应的记录;第三,在发布投资建议时尽一切努力避免材料的不正确表述;第四,在发布投资信息时,要合理判断相关因素哪些需要包括在内,哪些需要排除掉;第五,在进行投资建议时,要分清楚事实与观点之间的区别。
  3.信息披露。投资分析师应当向客户披露证券如何选择以及组合如何建立等投资过程的基本格式和原理,在此之后要披露可能影响到这些过程的变化因素;投资分析师在进行投资推荐时应向客户提示证券的基础特征和附带的风险。
  4.保存客户机密、资金以及证券。在投资分析师所组成的关系圈子里要注意对自己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另外,要保护好为投资者所代理的资金和证券。
  (四)投资分析师执业纪律
  1.禁止不正确表述。投资分析师不应当作出有关服务项目、个人资格、执业证明、投资成绩等方面不正确的表述;禁止作出关于投资回报方面的任何保证或担保;如果投资分析师意欲通过阐述自己或者自己公司在投资方面所作出的成绩,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推销业务时,必须尽一切努力保证这些成绩信息的正确性、公平性。
  2.利益冲突的披露。投资分析师应当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披露他们自身所持有的证券或者投资品种,这些自己所持有的证券是否与客户推荐品种存在利益冲突,以避免作出不公正和主观的推荐。
  3.交易的优先权。投资分析师为客户或者雇主代理的证券或投资应当比其自身所持有的相同的证券具有交易的优先权,因此避免个人交易对客户或者雇主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自行交易。投资分析师在客户不知情或者与客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对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
  5.禁止利用公开信息。投资分析师不应当对没有最终发布的信息或者不正确的信息进行传播,也不能根据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即使投资分析师通过特别渠道或者机密渠道获得正确的非公开信息时,也不应当传播这些信息或者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操作。
  6.禁止剽窃。投资分析师不应当在没有通知作者本人或者注明文章出处的情况下,复制或者应用与原有文章相同的格式和内容。投资分析师可以在不通知作者本人的情况下,引用文章中的财务或者统计数据等事实信息。
  (五)投资分析师责任
  投资分析师负有监督、审计以及影响其他人行为的责任,来禁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另外,投资分析师负有告知雇主有关国际和国内职业道德标准的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制裁和冲突。
  例9—4(2012年3月真题·单选题)以下关于证券分析师执业纪律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证券分析师必须以真实姓名执业
  B.证券分析师的执业活动应当接受所在执业机构的管理,在执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所在执业机构的合法利益
  C.证券分析师及其执业机构不得在公共场合及媒体对其自身能力进行过度或不实的宣传,更不得捏造事实以招揽业务
  D.证券分析师可以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但不得超过三家
  【参考答案】 D
  【解析】 证券分析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业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例9-5(2012年3月真题·单选题)以下关于证券分析师执业纪律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证券分析师应当主动、明确地对客户或投资者进行客观的风险揭示,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B.证券分析师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严正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在研究和出版活动中不得有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研究成果的行为
  C.证券分析师最多在两家机构执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机构执业
  D.证券分析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客户利益与自身利益存在冲突,或客户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或自身利益与所在执业机构利益存在冲突时,应当主动向所在执业机构与客户申明,必要时证券分析师或证券分析师所在执业机构须进行执业回避
  【参考答案】C
  【解析】 证券分析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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