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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工程项目的工期索赔相关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09-04-23 09:31:00 字号
  (一)关于工期延误的一般规定
  1.工期延误的含义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工程延误对合同双方一般都会造成损失。业主因工程延误不能及时交付使用,投人生产,就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效果,失去盈利机会,损失市场利润;承包商因工期延误会增加工程成本,生产效率降低,企业信誉受到影响,最终还可能导致合同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的处罚。
  2.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可以延长的规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因承包商的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在正常情况下,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主要是:一是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二是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相应的维修期。三是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如由于工期延长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分包费、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利润等额外费用。
  (二)关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分类
  1.因业主及工程师尿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业主或工程师自身责任原因引起的延误,第二种是合同变更原因引起的延误。具体包括:
  (1)业主拖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在工程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由于业主没有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的有关前期工作,或者未能及时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执照或批准手续等,造成现场交付时间推迟,承包商不能及时进驻施工现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2)业主拖延交付图纸。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尤其是“三边工程”,从而引起工期延误。
  (3)业主或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施工方案、计划等。导致承包商无法进行工程施工,从而引起工期延误。
  (4)业主拖延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由于工程款或预付款不能按期支付,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导致工期延误。
  (5)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由于分包商是由业主指定的,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总承包商统一管理。业主指定的分包商违约或延误,必然要影响到总承包商的工程工期,从而导致工期延误。
  (6)业主未能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设备。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或提供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导致工期拖延。
  (7)业主拖延关键线路上工序的验收时间,造成承包商下道工序施工延误。
  (8)业主或工程师发布指令延误,或发布的指令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
  (9)业主提供的设计数据或工程数据延误。
  (10)业主原因导致暂停施工。
  (11)业主设计变更或要求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
  (12)业主对工程量的要求超出原合同的约定。
  (13)业主要求增加额外工程。
  (14)业主的其他变更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等。
  2.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1)施工组织不当,如出现窝工或停工待料等现象。
  (2)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而造成的返工。
  (3)资源配置不足,如劳动力不足,机械设备不足或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低,缺乏流动资金等造成的延误。
  (4)开工延误。
  (5)劳动生产率低。
  (6)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或供应商引起的延误。
  3.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在施工期间持续非正常降雨,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的,致使工期延误。
  (2)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
  (3)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阻碍引起的工期延误。
  (三)工期索赔主要计算方法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法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1.网络图分析法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必须确定干扰事件对工期的影响值,即工期索赔值。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皋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2.比例计算法
  (1)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的工程的合同价/合同总价X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2)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和同总价X原合同总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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