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中级经济师

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讲义及习题(20)

来源:233网校 2010-08-27 08:21:00 字号
摘要: 导读: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编辑推荐: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财政税收讲义及习题汇总

  第七章 其他税收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熟悉)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具体规定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6.从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适用房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例1·多选题】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

  A.城市

  B.县城

  C.建制镇

  D.工矿区

  E.农村

  【答案】ABCD

  【例2·单选题】(2007年)村民王某在本村有两间临街住房,将其中一间做经营用,按照税法规定,王某可( )。

  A.就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

  B.不缴纳房产税

  C.暂免房产税

  D.减半缴纳房产税

  【答案】B

  二、房产税的税率——比例税率(掌握)

  1.从价计征:依据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居住用房出租仍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例1·单选题】房产税的税率形式是( )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定额税率

  D.平均税率

  【答案】A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

  (一)计税依据

  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

  其中: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1.2%

  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额×12%

  出租居住用房: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4%

  【例1·单选题】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 )

  A.房屋原值

  B.房屋净值

  C.市场价格

  D.计税余值

  【答案】D

  【例2·多选题】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 )

  A.房屋原值

  B.房屋净值

  C.市场价格

  D.计税余值

  E.房产租金收入

  【答案】DE

  【例3·单选题】2006年某居民将自有房屋出租给某公司员工居住,其应缴纳的房产税税率为 ( )

  A.4%

  B.1.2%

  C.12%

  D.0

  【答案】A

加入考试交流群获取更多福利

学习资料、活动优惠享不停

点击添加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免费资源

收藏

分享

顶部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