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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课堂笔记(16)

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10-08-04 08:46:00 字号
摘要: 主要介绍家庭财产保险相关知识要点。包括对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基本内容、家庭财产保险险种、理赔、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方面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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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产保险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

(一)家庭财产保险概念

是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特征

1.相似性:

a.实体的财产物资;

b.存放在固定场所;

c.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可以附加承保盗窃险;

2.特色:

a.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b.风险结构有特色;

c.保险赔偿有特色;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d.险种设计更具有灵活性;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用的不投该保险;

(二)险种结构:房屋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两大类

(三)保险标的;

l.可保财产。

2.不保财产。

(四)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2.盗窃风险。

3.除外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子辐射和核污染等。

(2)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3)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失。

(4)堆放在露天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用芦苇、油毛毡、麦秆、帆布等材料作为外墙、房顶的简陋房屋、栅,由于暴风、暴雨或雪灾所造成的损失。

(5)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和家禽的走失,失窃或死亡等所致的损失。

(6)被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7)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4.责任期限。

(五)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

2.保险费率。

三、家庭财产保险险种

1.普通家财险:是保险人专门为城乡居民开设的一种通用型家财险险种。

2.定期还本家财险:

又称家财两全险,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它是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产生的又一种较受保险客户欢迎的家财险险种。定期还本家财险的主要特点有:

1)利息抵充保险费。

2)定期还本。

3)保险期限多样化。

3.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

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有:

①附加盗窃险——被保险人宅内财产遭窃或家庭成员遭窃贼伤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或给付。

②附加住宅责任险———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因疏忽或过失造成邻居家财产损失,根据法律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③附加加房屋租金险——发生投保主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被保险人已经出租的房屋不能居住所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

4.安居综合保险;

5.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6.团体家财险;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形式上发生了分离,但保险关系仍然仅仅存在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

(2)团体家财险要求投保单位的职工全部统一投保。

(3)在保险金额确定方面,团体家财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单位统一确定,即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一致的。

(4)团体家财险有利于节约经营成本,适用优惠费率。

7.附加盗窃险;

保险人在经营附加盗窃险业务时,需要把握如下事项:

(1)盗窃责任是指存放在保险地址室内的被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包括被盗财产和被砸坏的财产等均由保险人负责。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

(3)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24小时内报告保险人。

(4)赔款后破案追回的被保险财产,应当归保险人所有。

8.其他家财险

四、家庭财产保险理赔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1)全部损失。

(2)部分损失。

2.室内财产

3.特约承保财产

4.施救费用应与保险标的赔款分别计算

五、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2.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

3.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悬壓坌鼬全堑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4.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照比饲分摊损失的责任。

5.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6.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中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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