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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中级会计收入重点总结 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作者:233网校 2020-06-27 00:00:00 字号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启,很多考生在备考时,总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学习没有计划,也不知道哪些是考试的重点。为此,233网校学霸君特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各章节考情分析及思维导图,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本章考试内容。【2020年中级会计师21天打卡集训营已开启,邀你来战!

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1)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

(2)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3)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

(4)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

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分析:质量保证分为服务性质的质保和保证性质的质保:

(1)若客户可选择单独购买质保,即质保是单独定价或议定的,视为一项履约义务。即视同为服务性质的质保,公司提供的质保是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额外服务,应确定单独售价,并进行价格分摊。

(2)如果客户不具有单独购买质保的选择权,则按或有事项会计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视同为保证性质的质保,公司提供的质保是所销售商品不符合既定标准时提供的无偿维修,应确认预计负债。

三、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区分,决定了收入的确认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①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②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③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①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②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③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①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②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

五、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①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②若企业向客户授予许可的性质是向客户提供获取知识产权的权利,则其存在于整个许可的有效期内,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比如某知名球队在欧洲冠军杯期间授予运动服装经营商冠名权;

③若企业向客户授予许可的性质是向客户提供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则其存在于授予许可的时点,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比如向客户销售自动化生产软件。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①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②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③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六、售后回购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

    其中,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而不是终止确认该商品,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2)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按照本条(1)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

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1、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2、当企业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3、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八、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企业在合同开始(或接近合同开始)日向客户收取的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如俱乐部的入会费等)应当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①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并且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转让该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②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但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③该初始费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不相关的,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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