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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八章第四节

来源:233网校 2018年7月17日 字号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四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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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

(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3)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

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3)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4)军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2.供应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限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共同采购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回避(2018年新增)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i)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

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要点二】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3)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4)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2018年新增)

(5)采购人申请批准改变采购方式时应当提交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018年新增)

(6)因招标未能成立等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还需提交有关发布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情况、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等材料(2018年新增)

邀请招标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要点三】政府采购程序

期限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投标保证金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曰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废标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要点四】政府采购合同

签订

(1)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有法律效力

(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履行

(1)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要点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质疑与投诉

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投诉(2018年重大调整)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②投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③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④投诉符合法律对投诉书内容、投诉人条件等要求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财政部门应当白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但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4)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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