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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七章第二节

来源:233网校 2018年7月9日 字号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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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概述(略)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要点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判定标准: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满足其一即可

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

纳税义务: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

判定标准: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征税对象:

(1)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2)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纳税义务:有限纳税义务

【提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别由投资人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点二】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财产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所得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一起记忆)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要点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有

取得的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关联的境内所得

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取得的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关联的境外所得

预提所得税

1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提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常用)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提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交易过程及凭证对于中国税务机关来说难以查证,因此一般情况下采用全额计税,但税率层面减按10%。又因该非居民企业不便于在中国境内自行纳税,所以由交易的对方(如商品或劳务的购买方)代扣代缴其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

经济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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