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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合同的担保

来源:233网校 2018年7月1日 字号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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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合同概论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合同的无效

  保证

  (一)保证人的资格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三)保证责任

  1.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3.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4.其他规定

  (四)保证期间

  抵押

  (一)抵押合同

  (二)抵押财产

  (三)抵押物登记

  (四)抵押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

  (六)最高额抵押

  (七)动产的浮动抵押

  质押

  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2018年新增)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烂的动产除外。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定金

  1.定金合同

  2.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

  4.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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