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中级会计师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法律行为

来源:233网校 2018年6月16日 字号

2018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要点:第一章第二节法律行为(2018年重大调整)

  早一点备考,系统掌握知识考点!相信有多少付出就有多少回报,坚持努力一定能顺利通过考试。233网校中级会计“精讲班”根据章节考纲老师全新录制考点精讲视频,帮助考生更系统的理解教材,掌握考试方向。“精准直击考点,省心又高效”!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一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追认。

   多方法律行为:两方以上意思表示一致,方成立,如订立合同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

   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从对方取得利益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无须为给付而获得利益的法律行为,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要式法律行为、非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主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

   从法律行为:以主法律行为为前提,与主法律行为同命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法律行为亦随之无效或消灭。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8年调整)

种类 标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至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至18周岁)
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2018年调整)

   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018年调整)

   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始无效

  看书不懂?做题不会?怕考试不通过吗?名师直击2018中级会计新版教材核心考点,立即报名>>

  点击获取: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练习]海量免费试题在线测试,各科真题试卷实战演练。

中级会计师名师好课,老学员享8折购!>>
学习推荐 去看看
2021中级会计学习计划表领取>>
去看看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中级会计师题库(50669试题) 233网校客户端
  • 模拟试题38837试题

  • 章节练习17369试题

  • 离线做题不连网,流畅做题

    省流量
  • 历年真题2785试题

一键安装做题累计下载用户:1000万+

QQ群:110155092学霸集结,互动交流

一键加群

相关推荐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