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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法考点知识点: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7年8月9日 字号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考点预习之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考前争分夺秒,特奉上2017中级经济法核心命题考点>>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八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如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5.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试题:多项选择题2017年中级经济法摸底试卷4套汇总

  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 事王某因违反规定造成公司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王某任职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王某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王某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C.王某自免职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王某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ACD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选项CD错误)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选项A错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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