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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承揽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7年7月14日 字号

  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学习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预习之承揽合同。考前争分夺秒,特奉上2017中级经济法核心命题考点>>

  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五章:承揽合同2017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预习汇总】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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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判断题】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答案】√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

  B.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C.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D.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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