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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湖南中级会计师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

来源:湘西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2019年6月19日 字号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规定,现将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湖南考区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安排及注意事项

(一)考试时间、级别和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于2019年9月7-8日分两个批次举行。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实行无纸化考试。

高级资格考试于2019年9月8日举行。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实行无纸化考试(开卷)。为方便报考人员参考,经研究决定:自今年起,报考人员在报考所在市州参加考试。

考试采用全国会计考办制定的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中级资格考试

高级资格考试

9月7日

(星期六)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第一批次)


13:30-16:00

财务管理(第一批次)


18:00-20:00

经济法(第一批次)


9月8日

(星期日)

 

8:30-11:30

中级会计实务(第二批次)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13:30-16:00

财务管理(第二批次)


18:00-20:00

经济法(第二批次)


(二)注意事项

1.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符合报考条件且经考后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

2.2019年参加全国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自行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下载打印考试合格成绩单,参加我省2020-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达到我省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我省成绩合格证,参加我省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报考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已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三)报考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博士学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后,担任会计师职务2年以上;

3.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出站后;

4.不具备以上条件的,须具备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职改办〔2018〕30号)所规定的破格条件。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四)注意事项

1.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不包括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提供就业社保证明),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非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2.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正规学历;函授、自考等成人类非全日制后续学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6日。

三、考试报名

(一)信息采集

报考人员需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信息采集项目,准确填写,并对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影响正常报名。

(二)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后方可报考。报考人员应严格对照报考条件,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并在网上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报名,不符合报考条件参加报名考试的,成绩无效,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报考人员应在2019年3月20日至31日内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link.233.com/24866)报名缴费。

(三)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其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参加考后资格审查、领取证书。

2.本次报考以网上报名为主。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在各市州会计考办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报名:

(1)1994年9月1日之后出生的人员;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报考会计中级资格的人员;

(3)报名时不具备规定学历(博士或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但确认能在2019年9月7日前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

(4)破格报考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

(5)其他需要进行现场报名的人员。

现场报名由报考人员自行确认符合报考条件,签署承诺书后方可报考。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名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3.报考人员应准确填写本人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联系方式。2018年度已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并保留部分合格成绩的人员,必须在报名时准确填写2018年度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4.报考人员须在2019年8月27日-9月6日内自行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打印准考证,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将不能参加考试,后果自负。

四、资格审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公布后资格复审。

(一)报考人员自我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即学历、资历等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国家和考区规定的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报考人员必须诚信报名、诚信参考。

(二)资格复审。考试合格标准和成绩发布后,省会计考办将及时通过湖南会计信息网公布中级资格考试资格复审安排。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2019年11月19日前)做好本地区考试资格复审及后续工作。成绩合格人员登陆湖南会计信息网,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资格复审须再次核对报考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学历、资历、考试成绩等相关条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见附件)。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市州人社部门资格审查予以通过。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相应考试成绩、不发确认文件、不予发证。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提交复审相关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三)高级资格考试的考后资格审查,在合格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进行。届时,若查明报考时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四)2018、2019年两年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和2019年一次性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的报考人员,需在2019年进行资格复审。因有特殊原因、未在各市州会计考办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的人员,可在2020年度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复审时补办一次资格复审。届时仍不补办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省会计考办清理相关数据,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自负。

(五)考后资格复审结束后,市州人社(职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资格证书发放至个人。

五、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有关规定,核定我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中级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60元,高级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20元,考试费每人100元。

六、咨询电话

序号

市州

咨询电话

1

长沙市财政局会计处

长沙会计网http://link.233.com/10766/

0731-88665202

2

株洲市财政局会计科

0731-28680848

3

湘潭市财政局会计科

0731-58276050

4

衡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0734-8867601

5

邵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0739-5393295

6

岳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0730-8850163

7

常德市财政局会计科

0736-7226785

8

张家界市财政局会计科

0744-8389017

9

益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0737-6102326

10

永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0746-8369827

11

郴州市财政局会计科

0735-2371007

12

娄底市财政局会计科

0738-8313742

13

怀化市财政局会计科

0745-2717125

14

湘西自治州财政局会计科

0743-8518018

 湖南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附件:

资格审查相关责任追究

(一)报考人员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精神,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人社函〔2012〕526号、人社部第31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考人员错过重新报名参考时间的自行负责。

2.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考试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给予相应处理。

3.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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