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时间及需准备的材料

来源:233网校 2020-12-02 15:33:30 字号

根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时间及所需材料如下: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第七条 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受理期限内通过司法部网站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信息,并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现场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并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现场提交户口簿原件。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证件原件由受理机关核验并复印或者扫描后退回,复印件或者扫描件留存归档。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等情形的,受理机关可以采用个别受理方式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统一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书面审查报告与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对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应当提交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受理机关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由该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书面核查报告,报司法部审核认定。

自受理申请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网站上公示。

十一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符合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期限不能完成审核认定的,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统一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司法部根据下列情形,授予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相应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的,颁发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司法部应当自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组织发放,并将相关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四条 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重新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授予A类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已取得的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证书自作出授予新的法律职业资格决定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获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学历条件后,其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采用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形式,由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管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样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法律职业资格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十八条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遗失、损毁纸质证书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

法律职业资格证明书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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