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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及疫情防控等事宜的公告

来源:甘肃省司法厅 2021-12-06 10:05:27 字号

根据司法部通知和甘肃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现就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及疫情防控等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甘肃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于12月19日举行。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2月15日至12月18日。应试人员参加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二、考区设置

根据甘肃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人数、各考区考点(学校)机位资源,以及司法部关于考区设置的相关要求,全省主观题考试设置兰州、白银、定西、天水、武威、张掖、酒泉、庆阳8个考区,其中兰州考区包括兰州市、临夏州、甘南州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和全省所有选择纸笔化考试的考生;白银考区包括白银市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定西考区包括定西市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天水考区包括天水、陇南市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武威考区包括武威、金昌市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张掖考区包括张掖市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酒泉考区包括酒泉、嘉峪关市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庆阳考区包括庆阳、平凉市选择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

三、疫情防控要求

(一)严格做好健康状况监测。

1、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设置 “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所有应试人员应于考前14天(2021年12月5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陆司法部网站(link.233.com/12086)完成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设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2、在甘肃省参加考试的考生,需通过手机微信搜索“健康新甘肃”小程序,于考前14天申领“甘肃省健康出行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做好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确保健康码和行程卡为“绿码”,且体温正常(低于37.3℃)。如果旅居史、接触史发生变化或出现相关症状的,须及时在“健康新甘肃”进行申报更新,并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排查。

(二)考前进行核酸检测。

考生应当于考前到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

考生参加考试时应提交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无法出示符合条件的核酸检测报告,不得参加考试。请考生预估检测所需时间,合理安排采样检测。

(三)抵达考点时间及入场要求。

所有考生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配合进行防疫检测、身份核验。

考生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甘肃健康出行码扫码显示“绿码”,行程码为“绿码”,且现场体温检测结果<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四)不得参加考试具体情形:

1、考试当日,“甘肃省健康出行码”黄码和红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异常的应试人员;

2、尚未出院的新冠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或者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但尚在随访医学观察期内;

3、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隔离期未满的;

4、考前21天有出境史或考前14 天有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活动轨迹、人员接触史隔离期未满的;

5、无法出示符合条件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五)隔离考场使用。

考生第一次测量体温不正常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体温。再次测量不正常的,须经驻点防疫(医护)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具备考试条件的,转移至隔离考场考试,并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等处置;不具备考试条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在考前或考试过程中身体出现异常状况,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由驻点防疫(医护)人员进行个案研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考生转移至隔离考场考试,并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等处置。

四、其他事宜

1、考生须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相关要求正确佩戴。考生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外,在进入考点参加考试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在核验证件、测量体温、入场和散场等环节,考生要按照考务人员的安排,依次、有序进行,保持人员间距1米以上。

2、考生考前应当减少出行和聚集,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不得与有境外旅居或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接触,严格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本人防护,避免因疫情变化和疫情防控要求影响正常参加考试。

3、考生如因有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当天无法参加考试的,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4、考生隐瞒、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记入考生诚信记录,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如有关疫情防控要求与考点所在地现行防疫措施不一致的,按考点所在地现行防疫措施执行。因疫情存在动态变化,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我省将及时发布补充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5414/sft/c113335/202112/1904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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