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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中国法律史历年真题(10.8)

来源:233网校 2021-10-08 15:10:28 字号

1、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16题)

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

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

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故A项“首次”字眼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对奴隶主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受到他们的反对,故B项错误。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故C项正确。孔子是反对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的,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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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16题)

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在立国之初便进行了制礼活动,即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中损益,融合周族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系统化的周礼。故周礼不是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其中体现了统治阶级自觉选择的结果。A项错。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故B项错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故C项对。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两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故西周时期“礼”与“刑”是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配合的范畴。D项错。

3、郑国执政子产于公元前536年“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对此,晋国大夫叔向曾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关于“不为刑辟”的含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一10题)

A、不制定法律

B、不规定刑罚种类

C、不需要判例法

D、不公布成文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这次活动引起了极大的争论,晋国叔向主张礼治国家,反对公布成文法,反对通过公布成文刑法强调刑罚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题干中“不为刑辟”指的是“不公布成文法”,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一10题)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目的在于保护男性的主导地位,因此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使具有特殊情况的妇女得到特殊保护。A项正确。西周的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目的在于保护家族利益,此种继承既包括政治身份的继承,也包括土地、财产的继承。B项错误。在离婚方面,宋朝仍实行“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C项正确。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还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到南宋时甚至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办法:“立继”和“命继”,并且规定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5、西周商品经济发展促进了民事契约关系的发展。《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汉代学者郑玄解读西周买卖契约形式:“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15题)

A、长券为“质”,短券为“剂”

B、“质”由买卖双方自制,“剂”由官府制作

C、契约达成后,交“质人”专门管理

D、买卖契约也可采用“傅别”形式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故A项正确。“质”、“剂”均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故B项错误。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而非交由“质人”。故C项错误。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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