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法考/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10.6)

来源:233网校 2021-09-27 10:09:45 字号

1、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10年卷二20题)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A项,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中“将公款供亲友使用”的情况。B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情况。C项,某县工商局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上述解释的三种情况,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D项,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属于“归个人使用”中“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况。

临考关注>>考前必背几页纸下载 |0元免费领《法考历年真题》纸质真题书

2、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21题)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斡旋受贿。《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故D项正确。

3、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21题)

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

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

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受贿罪、行贿罪。甲明知乙有请托事项,也认真地认识到可能是乙送的财物而收受的,是间接故意的受贿。乙、丙二人成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罪。A项,受贿罪既可以是主动索取,也可以是被动收受。故A项错误。B项,受贿罪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包括在内。故B项错误。C项,受贿罪的成立只需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并不需要事实上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所以认定受贿罪不需要考察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无因果关系”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故C项错误。D项,行贿罪有自己独立的行为构成,不取决于对向犯是否成立受贿罪,因而乙、丙的行为不论对甲如何评价都成立行贿罪。故D项正确。

4、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2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19题)

A、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招摇撞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B、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C、对甲的行为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D、甲触犯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受贿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受贿罪的主体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甲有两个行为侵犯两个法益,应数罪并罚。[提示]现工商局已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局。

5、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21题)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A项,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系密切”既包括友好关系,也包括制约关系。故A项正确。B项,甲能够用隐私要挟国家工作人员,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制约力的“关系密切的人”。甲收受请托人财物,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B项正确。C项,司法工作人员丁利用职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不再追究的,成立《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甲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故C项正确。D项,行为人因贪贿型犯罪而进一步犯渎职型犯罪的,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或者枉法仲裁的,从一重),都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甲应该按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进行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

热点推荐:

2021年法考报考信息查询

2021年法考报名时间及入口

0元免费领《法考历年真题集》纸质真题

法考临考班新上线:核心考点串讲+真题实战演练,2021不留遗憾!点击查看>>

扫码加法考学霸君ks233wx19好友进微信备考群,与志同道合考友相约取证。

企业微信二维码.png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