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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宪法历年真题及答案(9.22)

来源:233网校 2021-09-22 10:52:11 字号

1、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下列哪些选项符合《监督法》规定?(2009年卷一61题)

A、县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的撤职案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C、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D、撤职案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监督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此可见,有权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副县长职务的撤职案的主体是“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另外还有1/5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无此职权。A项错误,B项正确。《监督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C项正确。《监督法》第46条第3款规定,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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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一61题)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A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B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C项正确。D项错误,行政长官应当辞职。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3、某省人大选举实施办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62题)

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体现

B、“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别

C、“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定

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选举权的平等要求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等各方面的平等。“大体相等”的规定,是人人平等的体现,故A项正确。“大体相等”中的“大体”二字表明B项正确。“大体”是个抽象概念,仍需限定,故C项表述正确。《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该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该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上述关于“大体相等”的规定仍应遵守选举法的规定,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故D项“不”字错误。

4、关于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0年卷一94题)

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超过一千名

B、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

C、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D、乡、镇、民族乡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选举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根据上述第(1)项,A项正确;根据上述第(2)项,B项正确;根据上述第(3)项,C项正确;根据上述第(4)项,D项正确。

5、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一61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关于选举的主持机构,我国《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依据《选举法》第8条规定可知:(1)国家级、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是间接选举产生的,由相应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工作;(2)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级(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由相应的县级或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3)县级和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均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根据以上推理可知,A、C、D三项正确。B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是错误的,错在“县级以上”,因为根据法律常识,“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因此“县级以上”包括“县级”,而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主持的。同理,如果B项表述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则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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