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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9.19)

来源:233网校 2021-09-15 09:58:18 字号

1、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二19题)

A、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的教唆犯

B、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诈骗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牵连犯。AB项,首先,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分别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80条进行了修订,罪名变更为伪造身份证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次,甲隐瞒真相,利用中介公司的不知情去诈骗他人,中介公司成为甲诈骗罪的工具,甲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甲并没有教唆中介公司去实施诈骗,所以不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故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所谓牵连关系,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存在通常的类型化的联系。甲伪造居民身份证、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属于手段行为,诈骗行为是目的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对牵连犯一般择一重罪论处。故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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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盗窃罪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16题)

A、扒窃成立盗窃罪的,以携带凶器为前提

B、扒窃仅限于窃取他人衣服口袋内体积较小的财物

C、扒窃时无论窃取数额大小,即使窃得一张白纸,也成立盗窃罪既遂

D、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的,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多次盗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盗窃罪。AD项,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都可以成立盗窃罪。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扒窃与其他四项内容是并列关系而不是限定关系,扒窃成立盗窃罪无须以其他罪状为前提。故A项错误,D项正确。B项,扒窃虽然一般表现为即时获取,但并不意味着只能针对体积较小的财物,从公共汽车货架上偷走他人大件行李的,也是扒窃。故B项错误。C项,依照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扒窃行为成立盗窃罪虽然不需要数额较大,但扒窃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即需要扒窃具有一定客观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财物,才应按照犯罪处理。仅窃得一张白纸的,明显危害较小,不值得刑法保护,构成盗窃未遂。故C项错误。

3、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一日,甲请乙吃饭,叫卖淫女丙相陪。饭后,甲将乙、丙送上车。乙、丙刚到乙宅,乙便被老板电话叫走,丙亦离开。半小时后,甲持相机闯入乙宅发现无人,遂拿走了乙的3万元现金。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15题)

A、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

B、抢劫既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C、敲诈勒索预备与盗窃既遂

D、敲诈勒索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甲预谋通过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甲的这种行为属于以恶害相通告使乙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恐吓行为。这种行为不会达到抑制乙反抗的效果,不会完全剥夺乙的意志自由,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为敲诈勒索的实施准备好条件后,敲诈行为尚未实施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无法实现的,成立敲诈勒索罪的预备。在被害人住宅以和平方式拿走钱财的,成立盗窃罪。甲的盗窃行为属于另起犯意,应该与敲诈勒索罪(预备)进行数罪并罚。故C项正确。

4、甲在某银行的存折上有4万元存款。某日,甲将存款全部取出,但由于银行职员乙工作失误,未将存折底卡销毁。半年后,甲又去该银行办理存储业务,乙对甲说:“你的4万元存款已到期。”甲听后,灵机一动,对乙谎称存折丢失。乙为甲办理了挂失手续,甲取走4万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2008年卷二14题)

A、侵占罪

B、盗窃罪(间接正犯)

C、诈骗罪

D、金融凭证诈骗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维持利用型诈骗甲的欺骗方式属于在对方已经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维持利用对方的认识错误,对方基于此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故甲构成诈骗罪。

5、李某乘正在遛狗的老妇人王某不备,抢下王某装有4000元现金的手包就跑。王某让名贵的宠物狗追咬李某。李某见状在距王某50米处转身将狗踢死后逃离。王某眼见一切,因激愤致心脏病发作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17题)

A、李某将狗踢死,属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

B、李某将狗踢死,属对王某以暴力相威胁

C、李某的行为满足事后抢劫的当场性要件

D、对李某的行为应整体上评价为抢劫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行为之所以能够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是因为该行为具备抢劫的本质,即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来维护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成果。仅在“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备危及人身安全的属性时,才能认定上述行为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因而具备抢劫罪的本质。李某的行为属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因缺乏危及人身安全的属性,故不构成事后抢劫。由于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事后抢劫的构成要件,故不能评价为抢劫罪。故ABD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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