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司法考试刑诉法历年真题答案(9.15)

来源:233网校 2021-09-14 15:56:15 字号

1、诉讼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事实与理由部分)、尾部组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2011年卷二65题)

A、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B、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C、依法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罪名

D、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分析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理由部分是判决的灵魂,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运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和刑事诉讼理论,阐述控方的指控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情节轻重与否,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从上面的分析可知,选项A、B中的内容属于判决书的事实部分,选项C、D中的内容属于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本题选CD。

临考推荐>>考前必背几页纸下载 |考前试题全真机考模拟| 高频考点电子书阅读

扫码领取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2006年卷二79题)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A项的情况应当宣告无罪,A错误。C项,自诉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本案中是法庭审查后不予立案,案件正处于立案阶段,审判程序还没有开始,谈不上终止。C错误。B项被告人猝死、D项王某撤回自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中“被告人死亡”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撤回告诉”的情形,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

3、关于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71题)

A、被告人有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

B、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可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

C、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排除作出决定

D、控辩双方可在庭前会议中就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进行讨论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高法解释》2020版226条删除了原《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故A错误。《最高法解释》第19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B正确。《最高法解释》第130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中,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可见,法院只能听取意见,了解情况,而并无作出处理的权力,故C错误。《最高法解释》第228条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八)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根据以上法条,本题选BD。

4、高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还雇凶将举报他的下属王某打成重伤。关于本案庭前会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72题)

A、高某可就案件管辖提出异议

B、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调解

C、高某提出其口供系刑讯所得,法官可在审查讯问时同步录像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排除口供

D、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简化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庭前会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故A正确。C错误,庭前会议不能直接决定是否排除证据。《最高法解释》第228条规定:“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故B正确。第229条规定:“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因此,庭前会议上出示过的证据也不必然可以在庭审时简化举证、质证过程,故D错误。本题选AB。

5、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71题)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首先应当注意的是,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恢复了卷宗移送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庭,所以法院将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时,无需再将案件退回检察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关于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规定不再适用。比如,《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又如,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36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可见,立法及司法解释已经取消了将案件退回检察院的规定。因此,A选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即分别按照公诉和自诉案件程序审理)。该条也说明,自诉案件的审理有两种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因此,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仍可按自诉案件程序审理,B正确。且原起诉仍有效,不必另行起诉,C正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而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D选项错误。本题选ABC。

热点推荐:

2021年法考报考信息查询

2021年法考报名时间及入口

0元免费领《法考历年真题集》纸质真题

法考临考班新上线:核心考点串讲+真题实战演练,2021不留遗憾!点击查看>>

扫码加法考学霸君ks233wx19好友进微信备考群,与志同道合考友相约取证。

企业微信二维码.png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