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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9.15)

来源:233网校 2021-09-14 15:56:18 字号

1、下列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考虑情节)?(2017年卷二59题)

A、甲长期用高倍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

B、乙将单位数据库中病人的姓名、血型、DNA等资料,卖给某生物制药公司

C、丙将捡到的几本通讯簿在网上卖给他人,通讯簿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犯罪

D、丁将收藏的多封50年代的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单位或住址等信息)高价转让他人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考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有:第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第二,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17年6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A项,用望远镜偷窥邻居的日常生活。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但没有直接获取上述公民个人信息,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A项说法错误。B、C项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为这些信息都是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公民个人信息。D项,虽然信封上有收件人姓名、住址等信息,但由于年代非常久远,已经不具有保护价值,故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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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2006年卷二57题)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甲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

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

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考点:强奸罪的罪数问题A项,刑法在此规定了结合犯“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因此,不再认定为强奸罪。B项,该项中的“奸淫”是指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C项,该项中的“奸淫”是指违背妇女意愿的强奸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如果利用迷信欺骗妇女,妇女没有事实认识错误,只是动机错误,则不构成强奸罪。D项,在2006年考试时,刑法对此规定了结合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但是注意,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删掉了结合犯的规定,要求数罪并罚。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款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60题)

A、第一款所称“殴打、侮辱”属于法定量刑情节

B、第二款所称“犯前款罪,致人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C、非法拘禁致人重伤并具有侮辱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的规定,侮辱情节不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D、第二款规定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非法拘禁罪、法定量刑情节。A项,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事实情况。因为《刑法》第238条对行为人实施“殴打、侮辱”的行为作了明文规定,因此,这种情形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故A项正确,当选。B项,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内容,仍然没有超出非法拘禁的范围,而且行为人也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是该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结果,因此,才加重了处罚。故B项正确,当选。C项,行为人既有严重侮辱情节,同时造成了被拘禁人的重伤的,应在适用第2款规定的情形下加重处罚,侮辱情节仍然是法定的从重情节。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如果是非法拘禁行为之内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直接适用第2款前半句的规定处罚即可,第2款后半句包含了法律拟制,非法拘禁行为之外的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故D项正确,当选。

4、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二55题)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

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考点: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只要偷盗到手,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此后又产生收养目的,不再定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既遂后,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5、关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59题)

A、医生甲征得乙(15周岁)同意,将其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乙的叔叔丙。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丈夫甲拒绝扶养因吸毒而缺乏生活能力的妻子乙,致乙死亡。因吸毒行为违法,乙的死亡只能由其本人负责,甲的行为不成立遗弃罪

C、乙盗窃甲价值4000余元财物,甲向派出所报案被拒后,向县公安局告发乙抢劫价值4000余元财物。公安局立案后查明了乙的盗窃事实。对甲的行为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D、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A项,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乙只有15周岁,其对于肾脏移植这样的重大健康问题无法做出有效的承诺,即被害人承诺无效,医生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故A项错误。B项,依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丈夫甲对于妻子乙有救助义务,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不救助的,甲可以成立遗弃罪。至于乙吸毒致使其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这不能成为甲无罪的理由。故B项错误。C项,依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成立诬告陷害罪。只有他人本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捏造事实并告发使得他人可能被追究的,才成立本罪。如果他人本来就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该人犯罪事实进行夸大并告发的,并没有侵犯对方的人身权,所以不成立本罪。甲捏造乙抢劫4000元的事实,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立案,以便追究乙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图无端使乙受刑事追究,所以甲不成立诬告陷害罪。故C项正确。D项,依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猥亵儿童的,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与性交并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即性交自然属于猥亵。只是强制与女子性交的,特别规定为强奸罪。强奸罪所没有包含的与不满14周岁男童的性交,仍然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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