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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9.6)

来源:233网校 2021-09-06 10:31:33 字号

1、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15题)

A、不构成犯罪

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杨某生产假避孕药,即使假药成分本身无害,但不能达到避孕效果的,也会危害妇女身体健康,因此成立生产假药罪。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本身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对杨某应该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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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58题)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根据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进口未批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处理。BCD项,《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的、将工业酒精当作食用白酒销售的、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都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B项正确,CD项错误。根据新法,本题正确答案为B。

3、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58题)

A、甲销售的假药无批准文号,但颇有疗效,销售金额达500万元,如按销售假药罪处理会导致处罚较轻,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B、甲明知病死猪肉有害,仍将大量收购的病死猪肉,冒充合格猪肉在市场上销售。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C、甲明知贮存的苹果上使用了禁用农药,仍将苹果批发给零售商。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D、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根据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再按照“假药”论处,但是,没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是不能销售使用的,否则,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故按新法,A选项说法有误。B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据此,甲销售病死猪肉的,成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B项错误。C项,《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因为是禁用的农药,所以对人体健康已经不单是不够安全的问题,而是毒害人体健康的问题。故C项正确。D项,甲出于销售劣药的故意实际上销售了假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主观上没有销售假药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销售假药罪。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二罪可以重合在轻罪的范围内,应认定为销售劣药罪。故D项正确。根据新法,本题答案为CD。

4、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7题)

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A项,甲既有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又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满足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对于不同的行为、不同的对象所形成的数罪,应该数罪并罚。故A项正确。B项,瘦肉精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生猪虽然不能直接进入人的口中,但是被屠宰后其肉属于人类餐桌上的食品,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最终瘦肉精将通过食物环节进入人体,满足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要求。故B项错误。C项,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C项正确。D项,丁主观上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故意,客观上却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由于二罪有法益重合,处理方式是轻罪既遂,即对丁按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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