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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诉法》历年真题答案(9.2)

来源:233网校 2021-09-02 10:30:58 字号

1、关于侦查中的检查与搜查,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27题)

A、搜查的对象可以是活人的身体,检查只能对现场、物品、尸体进行

B、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C、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检查不需要任何证件

D、搜查和检查对任何对象都可以强制进行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1)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2)物证检验。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3)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4)人身检查。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看的侦查行为。(5)侦查实验。侦查实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或者是怎样发生的,而按当时的情况和条件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痕迹、尸体等,即没有生命的死的东西。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既可以针对现场、物品、痕迹、尸体等,也可以针对活的人身。A项,检查也可以针对活人身体进行,A项错误。B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可见,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B项正确。C项,《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检查时也需要出示相关证件,C项错误。D项,《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证人等人不可以强制检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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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28题)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选项A、C,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23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本题中由于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所以乙市检察院无权决定通缉,只能由他的上级检察院即甲省检察院来决定通缉。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选项B、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可知,通缉令应由公安机关发布,检察院无权发布通缉令。选项B、D错误。注意,由于受贿案现在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所以,如果题目中出现监察机关调查程序中的通缉,则应当适用《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监察法》第29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本题答案为C。

3、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5题)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高检规则》(2019版)第34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二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最新条文规定来看,选项D的准确表述为“应当将诈骗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依法提起公诉”。本题答案为D。

4、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34题)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勘验、检查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可见,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参与勘验、检查,故A错误。130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故B正确。132条第3款规定:“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法条并未限定必须由女医师进行,故C错误。133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笔录存在勘验、检查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没有签名、盖章的,勘验、检查人员违反回避规定的等情形,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见,没有见证人签名,不属于直接排除的情形,故D错误。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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