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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历年真题:行政法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8-30 12:02:00 字号

1、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2005年卷二98题)

A、某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向甲公司颁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乙公司以此证办理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该办公室撤销许可证被拒绝。后乙公司又致函该办公室要求撤销许可证,办公室作出“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书面答复

B、某区审计局对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过程中。对丙、丁公司协议合作开发的某花园工程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后向丙、丁公司发出了丁公司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丁公司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C、某市经济发展局根据A公司的申请,作出鉴于B公司自愿放弃其在某合营公司的股权,退出合营公司,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B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D、某菜市场为挂靠某行政机关的临时市场,没有产权证。某市某区工商局向在该市场内经营的50户工商户发出通知,称自通知之日起某菜市场由C公司经营,各工商户凭与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个人资料申办经营许可证。50户工商户对通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1)A选项中,办公室作出的“许可证有效,不予撤销”的书面答复,是对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并没有形成新的事实或者权利义务状态,并未改变之前拒绝撤销许可证这一答复的内容,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A项不选。(2)B选项中,审计局向丁公司发出的应返还丙公司利润30万元的通知,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项属性,特定性(丁公司)、处分性(增加了当事人财产的负担)、外部性(丁公司与行政机关间不具有内部身份)和行政性(非国家行为或司法行为),其行为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B项应选。(3)C选项中,市经济发展局恢复A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股东地位的批复,满足具体行政行为的各项属性,特定性(A公司)、处分性(恢复了其股东地位,增加当事人权利)、外部性(A公司并不具备内部身份)和行政性(非国家行为或司法行为),其行为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C项应选。(4)D选项中,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不在于人数多寡,而在于行为的约束对象是否特定。区工商局的通知针对的对象虽然很多,但是通知发出时其约束对象是特定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D项应选。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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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3年卷二98题)

A、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市林业局致函县政府要求调查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县政府关于由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孙某的会议纪要,均未实际影响孙某的权利义务。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第10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实际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A项正确,B项错误。行政合同,是指为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过协商设立、变更、终止双方行政上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也有被称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三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非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协议,也非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协作协议和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协议,故C项错误。三部门共同发出的“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实际影响相对人作为普通社会成员享有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故D项正确。

3、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15年卷二98题)

A、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B、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C、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D、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可诉。但是,本案中的立案侦查职责并非行政职责,而是刑事司法职责。故A项不应选。根据该款第1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生行政协议争议的,相对人和利害关系入一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民告官”,作为行政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无起诉权,故B项不应选。根据该款第8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C项应选。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根据该法第13条第2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D项不应选。

4、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11年卷二97题)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第3项,对内部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区分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的关键是看行政行为影响到的权益性质。若行政行为影响当事人作为“国家权力行使者”身份才享有的权益,则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否则,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公务员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该款所规定的可申诉的人事处理,均影响相对人作为公务员才享有的权益,故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均不可提起行政诉讼。选项B、C、D情形,分别是该款第2项、第1项以及第6项所规定的“取消录用”、“处分”、“申请辞职未予批准”,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是公务员申诉范围,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题选项A,李某尚未录用为公务员,仍是普通公民。某人保局对李某作出的“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决定,实际影响李某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权益,应当认定为外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法律也未规定其为最终裁决。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3条,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法定终局行政行为除外。故A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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