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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历年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8-27 10:48:24 字号

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2016年卷二11题)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元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法条竞合。A项,成立想象竞合的条件是一个行为造成了两个不同的结果,分别对应不同的犯罪构成。当同一个行为针对同一个对象,制造了同一个结果的时候,不存在成立想象竞合的空间。故A项错误。B项,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一个危害结果,却因为立法的原因同时满足两个罪的成立条件。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因而二者之间才有法条竞合;如果认为二罪是对立关系,即故意杀人罪成立的同时排斥了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那么就不会同时出现两个罪,也就不会有法条竞合的情况。故B项错误。C项,法条竞合原则上只侵犯一个客体,但是冒充警察骗取钱财的,却侵犯了不同的客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和他人财产,因而是想象竞合,不是法条竞合。故C项错误。D项,对同一笔款项,成立贪污罪就排除了挪用公款罪。但是在二罪必有一个成立,却又无法确证时,如无法查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时,存疑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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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8题)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罪数的判断。A项,成立牵连犯,按照现在主流观点,要求手段(原因)行为和目的(结果)行为之间存在着罪质上的常例关系,即通常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或者从经验法则上判断,具有牵连关系的两个行为具有极高的并发性(类型性的牵连关系)。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去盗窃证件的,在经验中极为罕见,不具有惯常的特征,所以不成立牵连犯。故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的,从一重处罚。乙的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只是在处罚时依照重罪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不是不成立危险驾驶罪。故B项错误。C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诈骗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如果不是当场使用暴力,而是事后在其他场合使用暴力迫使他人放弃的,有不同的观点。观点一:由于并未给被害人造成新的财产损害,所以应该是诈骗罪与可能的故意伤害罪并罚;观点二:认为暴力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债权,可以针对债权成立抢劫罪,但是与前述的诈骗罪成立所谓的“狭义包括的一罪”,按照抢劫罪一罪论处。故C项错误。D项,以重婚的方式破坏军婚的,是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故D项错误。

3、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57题)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考点:罪数的认定A项考查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强迫交易的暴力程度如果达到抢劫罪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本项中,甲的暴力行为致人重伤,达到了抢劫罪的程度,因此只定一个抢劫罪。故A项说法错误。B项考查的是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本项中,乙是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属于侵占。欺骗行为只是维持占有的手段,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故B项说法正确。C项考查的是想象竞合犯。丙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预备)和盗窃枪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故C项说法正确。D项,盗窃信用卡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根据立法解释,本罪的信用卡包括不能透支的借记卡)是实名制,设置密码,可挂失。盗窃存有5000元的信用卡,不等于盗窃到数额较大(5000元)的财物。因此,信用卡本身不是刑法完整保护的财物,只是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也即如果通过抢劫、入户盗窃、扒窃等方式非法取得信用卡,则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使用普通盗窃的方式取得信用卡,不构成盗窃罪。此时要构成犯罪,需要使用信用卡,将卡里的钱取出或花掉。在此便需要判断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这是基本原理。①因此,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正确理解是:“以盗窃罪论处”的根据不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对机器使用,“以盗窃罪论处”,这是注意规定。对人使用,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条文规定“以盗窃罪论处”,这是法律拟制的做法,也即将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拟制为盗窃罪。由于盗窃信用卡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因此不存在吸收犯的问题。故D项说法错误。

4、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年卷二54题)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数罪并罚。A项,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对象为伪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的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应以诈骗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乙的两个走私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对象,成立刑法中不同的犯罪,理应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C项,丙盗窃军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认定牵连犯时,我国刑法学界采纳了日本刑法学界的一种判断标准:前后两个行为具有通常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时才是牵连犯。由于将盗窃军装作为手段进而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通常,所以不认定为牵连犯,而是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成立《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

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2010年卷二55题)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已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吸收犯的认定。AD项,吸收犯指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行为人制造枪支、弹药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二者是吸收关系,只按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处罚。行为人制造毒品,成立制造毒品罪,后又持有该毒品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制造毒品的当然结果,二者成立吸收关系,只按照制造毒品罪处罚。故AD项正确。B项,盗窃汽车后,隐瞒真相,将赃车冒充合法正当车辆出卖,等于欺骗购买者、诈骗其财物,另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不是吸收犯。故B项错误。C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高利转贷罪。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则不成立犯罪。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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